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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体会员单位及拟申报团体会员单位:
经四川省医药卫生国际交流促进会第二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拟于2007年第一季度在成都召开四川省医药卫生国际交流促进会第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秘书处已将本会第二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及推选办法发送至各团体会员单位及拟申报团体会员单位。目前部分团体会员单位及拟申报团体会员单位纷纷来电话咨询第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及入会申请程序和团体会员单位需向省医促会网站提供哪些宣传资料等问题。经省医促会秘书处研究决定,现将本会发展会员的通知和团体会员单位向省医促会网站提供宣传资料通知放在省医促会网站的新闻快讯栏目上,以方便团体会员单位及拟申报团体会员单位查阅。
附件一:川医促会(2005)03号"关于做好会员重新登记和发展会员的通知"
附件二:川医促会(2005)02号"关于团体会员单位提供网站宣传资料的通知"
四川省医药卫生国际交流促进会秘书处
2006年12月11日
附件一:川医促会(2005)03号"关于做好会员重新登记和发展会员的通知"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依靠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医促会工作,增强医促会活力,是做好医促会各项工作的基础。为此,本会决定于2005年上半年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发展新会员。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会发展会员的情况
省医促会自1994年成立以来,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先后发展团体会员单位49个,个人会员190人。他们为医促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做了许多工作,促进了省医促会的发展。
二、 本会会员的重新登记
凡已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需进行重新登记,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和个人会员登记表,报本会秘书处,并办理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三、 发展本会新会员
1、 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医药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
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省医促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个人会员证。
2、 凡愿意成为省医促会团体会员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监机构、其
它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和支持省医促会工作的医药企业均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并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团体会员证。
四、 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出国(境)进修、学习、工作及科技项目合作,可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优先索取本会相关资料。
五、 会费交纳办法
1、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本会2004
年秘书处扩大会议讨论,同意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贰拾元,团体会员每年交纳团体会费贰千元。
2、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办理会员证时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每年12月份前交纳一次会费。
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川省医药卫生国际交流促进会秘书处
2005年元月28日
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出国(境)进修、工作及科技合
作等方面的活动。
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附件二:川医促会(2005)02号"关于团体会员单位提供网站宣传资料的通知"
各团体会员单位:
四川省医药卫生国际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医促会)为了进一步拓宽对外交流的渠道,促进各团体会员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省医促会第二届2003年理事会决议,拟于近期建立省医促会网站。请各团体会员单位提供以下网站宣传资料,并于2005年2月20日前将资料寄至省医促会秘书处,以便省医促会建网站时使用。
一、 团体会员单位简介
介绍单位概况,突出专业技术优势及专科特色,对外交流与科研成果,以及本单位希望展示的内容等(提供相应的照片5张)。
单位联系人:省医促会联络员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二、 团体会员单位寻求合作开展的项目
包括:寻求合作开展项目的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职务、职称;合作项目具体内容,现有资源、技术及开展情况;寻求合作方提供哪方面的帮助(技术、专家咨询、资金等);对寻求合作开展项目的评价(与单位、地区、国家发展计划的关系,政策、法规支持情况)。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三、 建立团体会员单位专家库
各团体会员单位被评为省、厅(市、州)级学科带头人入省医促会网站专家库,成为专家库成员。入库专家请填写专家库成员登记表(登记表附后)。
四、 建立各团体会员单位重点实验室
各团体会员单位被评定为国家、部、省级实验室的入省医促会网站重点实验室。请提供重点实验室的相关资料:包括批文复印件、实验室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研究项目及成果等(可提供相关照片)。
联系人:余丁一 刘智英
电 话:028-86130812
028-86130816
传 真:028-86146177
电 邮:ych_sc@126.com
(责任编辑: 何 育)